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须由本人持江南大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成人高考准考证,专升本新生同时还须持成人高考报名时使用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否则不能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前持有关证明到学校(或教学点)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期间,学校将按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查合格且完成缴费手续后予以注册学籍。
在学籍电子注册中未通过前置学历资格审核的新生,应于入学后3个月内,提交前置学历资质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如期提交材料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受时间限制。情节恶劣的,移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当年不能入学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在开学后2周内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服兵役者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期间到校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恢复入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随当年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该专业下年度不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如果不愿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要求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学籍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 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须在每年开学1个月之内缴清当年学费,办理学生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否则不能参加学习活动。超过1年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注册者,视为主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1个月的;
(二)因各种原因未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的;
(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期限内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生本人于学校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日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核查属实,报请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的学业要求,已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须按时参加面授和线上教学活动,平时坚持自学,按时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项学业要求。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即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低于60)或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记载。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评定,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折合评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式由教师确定并在开课初期预先告知学生。
第十四条 平时成绩主要包含平时的学习态度(面授出勤率、网上视频学习完成情况)、平时作业、实验或实习、见习、课程设计、小论文、随堂(在线)测验、课堂(在线)讨论与提问、参加网上答疑、期末辅导等方面的成绩。平时成绩具体项目内容和比例标准由教师确定,平时成绩占比不得高于50%。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须做好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在课程考试结束后2周内录入考试成绩,打印课程成绩单,任课教师签字确认,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发布成绩。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学校不单独为缓考者组织考试,缓考者参加下届课程考试(或补考)。学生旷考、作弊、违纪和因故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的重修课程与缓考课程考核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学生补考通过的课程,百分制按60分记载,五级分制按及格记载,两级分制按合格记载。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录取专业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须履行审批手续。转专业一般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学习形式的专业的一年级学生之间进行。转专业须于入学后1个月内进行,超过时间不再允许转专业。所转专业必须是当年学校招生专业计划目录内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专业:
(一)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所录取的专业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四)休学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只能转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成人高考招生考试科目不同的;
(二)招生时政策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三)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的;
(四)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由外校转学进入学校学习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且不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转专业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确需转专业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业,毕业和学位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在录取教学点完成学业。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原因需转教学点学习者,入学后1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教学点同意,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转点学习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被我校录取后,原则上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未报到注册、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无正当转学理由的,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均不予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拟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学校研究决定,并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转入。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确因工作、疾病、参军等特殊情况需休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经专业学院或教学点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学期中间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因故不能按时复学者,经批准可再休学1年。休学最高年限为2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于休学期满前2周内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如教学点当年无相同专业的,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如无相近专业,则可以转入我校其他教学点学习;无法继续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未办理,在应办理休学手续之日起,无故逾期2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二)未经批准长期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三)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者;
(六)学生本人主动申请者。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学习年限、毕业、学位、结业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专升本(非脱产)最低修业年限2.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学生服兵役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延长学年、延迟毕业的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审核通过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不及格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学生结业资格的审核与毕业资格的审核同步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填写。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和学位授予信息即时备案制度,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将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相关信息上报到教育部学信网、学位平台,完成学历电子注册和学位授予信息即时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1年以上,所学课程合格,中途退学者,学校可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学校查实后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历注册完成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不予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