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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02-27来源:未知 编辑:

江南大学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为确保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条件

第一条  凡经江苏省自考办批准的本校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二)完成自学考试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江苏省自考办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年限为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二)学位课程(除英语(二))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良(80)”以上者;

(四)江苏省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未达到60分;

(五)考试作弊者;

(六)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审核程序

第五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在毕业前二个月,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正式申请。

第六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填报推荐名册,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供下列材料:

(一)教学质量情况考察综述;

(二)德、智、体综合评定情况;

(三)毕业生成绩总册;

(四)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

(五)学籍档案。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被推荐者逐一复核。必要时,可建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有关专业进行学位课程考试,技能考核,旁听考察毕业答辩。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

第八条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九条  学位办(教务处)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组织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61月起执行。解释权属校学位办公室。


  附则: 自学考试学生在20056月前取得CET4合格证书或CET4成绩达425分,符合免考规定,可作为申
      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英语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