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为确保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条件
第一条 凡经江苏省自考办批准的本校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二)完成自学考试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江苏省自考办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年限为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二)学位课程(除英语(二))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良(80分)”以上者;
(四)江苏省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未达到60分;
(五)考试作弊者;
(六)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审核程序
第五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在毕业前二个月,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正式申请。
第六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填报推荐名册,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供下列材料:
(一)教学质量情况考察综述;
(二)德、智、体综合评定情况;
(三)毕业生成绩总册;
(四)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
(五)学籍档案。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被推荐者逐一复核。必要时,可建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有关专业进行学位课程考试,技能考核,旁听考察毕业答辩。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
第八条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九条 学位办(教务处)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组织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起执行。解释权属校学位办公室。
附则: 自学考试学生在2005年6月前取得CET4合格证书或CET4成绩达425分,符合免考规定,可作为申 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英语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