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过程性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及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过程性考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优化并规范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过程性考核(以下简称“过程性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及细则。
第二条 按照“统筹管理、资源共享、考生自愿、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保证考核评价的公平、科学、规范。
第三条 本方案及细则适用于本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开设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在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过程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继续教育副校长担任组长,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负责过程性考核工作的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校过程性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及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
(二)负责本校教学点的设置、管理及监督工作;负责本校自学考试过程性考核助学平台建设和助学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校自学考试过程性考核课程资源、作业、练习资源库等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自学考试过程性考核的考生报名、教学组织、考务管理、成绩认定及成绩报送等工作,并确保考生学习过程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五)负责解释本校自学考试过程性考核有关政策;在过程性考核工作中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
第三章 教学管理及过程性考核评价方式
第五条 教学工作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助学形式以“网络辅导十面授”为基本模式,由线上自主学习、线上集中学习和线下集中面授三种学习方式组成。自学考试过程性考核课程仅适用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的试点学校课程,实践课除外。
第六条 过程性考核综合评价由课程学习(25%)、阶段作业(30%)、综合测评(30%)及学习表现(15%)四部分成绩组成,其中任何单项指标得分为“0”或未能完成2/3以上课程总学时学习任务的,不计综合评价成绩。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课程学习(25%)。考生需登录学校自考助学平台并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后学习在线课程,系统自动计取考生实际在线学习时间,折算成百分制成绩。
课程学习成绩=(实际学习时长÷视频总时长)x25%
(二)阶段作业(30%)。考生需登录学校自考助学平台并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后完成线上阶段作业,每课程设置6次阶段作业,每个阶段学习可进行3次测验,系统自动计取最高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评定。
阶段作业成绩=(每阶段测验最高分总和÷6)x30%
(三)综合测评(30%)。系统按照课程考试大纲中规定的题型随机抽题组卷,考生需登录学校自考助学平台并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后完成线上综合测试卷,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评定。
综合测评成绩=综合测试卷成绩×30%
(四)学习表现(15%)。学习表现由任课教师及班主任根据考生的学习表现进行百分制综合评价。
学习表现成绩=学习表现百分制综合评价成绩×15%
最终过程性评价成绩(百分制)=课程学习(25%)+阶段作业(30%)+综合测评(30%)+学习表现(15%)。
第四章 成绩报送及合成
第七条 过程性考核评价结束后向考生公布过程性评价成绩。主考学校在自学考试国家统一考试前15天前,通过自治区“网报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报送过程性评价成绩,并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八条 过程性评价成绩通过主考学校过程性考核取得,统考成绩通过参加自学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过程性评价成绩占总成绩的30%,国家统一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即课程总成绩=国家统一考试成绩X70%+过程性评价成绩X30%。
考生取得的自学考试过程性评价成绩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起两年内有效,考生须在有效期内,通过该课程考试。
第九条 考生合成后的成绩低于国家统一考试成绩时,以国家统一考试成绩为准。考生报名本科专业,自报考自学考试本科起满两年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条 我校建立自学考试过程性考核考生的学习档案。内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课程上网学习记录、过程性评价成绩等。学习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由过程性评价成绩和国家统一考试成绩合成后的成绩不允许进行省际转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